同居时单方财产公证法院不予承认
同居期间,女方一个人去做了个财产公证,哪知最后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并为分财产打官司时,法院却没认该公证。近日,大渡口区法院判决了如此的关系并分割财产案。
同居六年今分手
王江与周琳原本是一对夫妻。结婚不到半年,因周想到澳门,遂提出假离婚。
1999年9月,他们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无一同财产、也没债权债务。
戏剧的是,结果周最后因种种缘由未能前往澳门。之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六年之后,因感情出现危机,王江于去年起诉到法院,需要解除与周琳的同居关系,并分得一套房子。他的原因是,他们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两套房子,他理所当然应分割其中的一套。
女方单独去公证
周琳却表示,她和王只不过有时居住在一块,并没同居关系。至于那两套房子,都是自己和爸爸妈妈出钱购买的,王需要分割的那套房子是自己在2001年4月花10万元购买,房地产证也是我们的名字。为了证明该房子是她结婚以前的个人财产,她还在2003年4月30日到公证处进行个人公证。
同居财产应共有
法院进行了调查。邻居证实,王、周二人在和邻居及其他群众相处时,一直以夫妻名义相称,相互之间也是以“老公”“老婆”称呼。大伙都觉得他们是夫妻。因为两人离婚6年多一直未履行手续,法院为此认定他们是同居关系。
法院觉得,周琳的个人结婚以前财产公证只有周单方签字,而财产又是在同居期间获得,所以该房地产是同居一同财产。最后判决公证的房子产权归王所有,王支付房款11万元给周琳。
法官说法:财产公证为什么无效
该案中的财产公证为什么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昨日,大渡口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国祥称,处置同居一同财产,法院比照中关于的法律规定实行。假如没证据证明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就推定为同居期间一同获得的财产。是不是同居财产,主要看财产获得的时间:若是同居之前获得的,另一方不应该分割;若是同居期间一同劳动获得的,双方应当分割。同居期间进行财产公证时需要双方到场,双方还可以书面形式固定各自的财产证据。
同居前的财产,仅需所有人单方公证就具备法律效力。
本案中,争议的房子是两人同居期间获得,而周是单方公证,该公证不可以证明是单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