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的不同之处怎么样选择?
在启动上仲裁依靠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明确事情、机构与仲裁意愿后,仲裁机构获管辖权;诉讼仅需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职权审察立案,管辖基于法律规定。
审理程序和效力不同,仲裁“一裁终局”,裁决即生效,高效快捷;诉讼“两审终审”,不服一审可上诉,特殊状况还能再审,保障公正。
审理方法与公开性方面,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保护商业秘密与隐私;诉讼以公开为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公开利于社会监督与法律预期形成。
二者在实行上都有强制力,但仲裁裁决因《纽约公约》在170余国可直接承认与实行,外贸优势大;诉讼判决外贸实行依靠司法帮助,步骤复杂。
选择时,技术性强、需专家参与的争议,如国际贸易,选仲裁更适合;需全方位审察事实法律的复杂案,如侵权纠纷,诉讼更优。
仲裁灵活耗时短但成本高,诉讼可借浅易程序提效。保密需要强选仲裁,需社会监督选诉讼。
涉及外贸买卖资产,仲裁外贸实行佳;国内争议则要综合评估法院实行力与仲裁机构信誉。
仲裁和诉讼可以同时提起吗?
依据《中国仲裁法》第五条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仲裁与诉讼遵循“或裁或审”原则,二者不可同时启动。具体表现为:
有效仲裁协议的排除效力
当事人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时,法院在初次开庭前审察发现仲裁协议的,将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无效的例外情形
仲裁协议存在主体不适格、仲裁事情超出法定范围、协议形式不合法等缺陷,法院可认定协议无效,恢复诉讼管辖权。
此时,当事人可在诉讼中倡导仲裁协议无效,但需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