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家法院对一块因结婚以前财产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法院驳回原告需要被告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
该案原告王女性在起诉书中说,自己和赵先生曾是"朋友关系",199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赵先生将我们的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到今天赵先生仍没履行这份赠与协议。王女性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流程。
而赵先生辩称,1996年,他和王女性通过一家婚介机构相识。一个月后,二人便开始商量结婚。但不久后他发现王女性并非真心要和他结婚。他说,曾在民政部门工作过的王女性称自己就能领证,于是他就相信了。但王女性前后办了两个假的结婚证骗他,一个没钢印,一个证件序号是0001,都被他识破后,王女性和他摊牌说:"想办真的结婚证,你就先把房屋公证,作为我的结婚以前财产。"于是,赵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女性,并进行了结婚以前财产公证。
1998年,王女性又办回第三张结婚证,赵先生以为这张是真的。但在一次吵架中,王女性却对他说:"以前的结婚证全都是假的,房屋已经公证了,你爱如何解决就如何解决吧。"之后,因为两人矛盾不断加深而最后分手。
赵先生觉得,自己与王女性的赠与协议是有条件的,已说明是结婚以前财产协议,那样二人既然没婚姻关系,协议就不可以成立。
法院觉得,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该公证虽约定经公证后有效,但根据双方公证协议所用的词句、有关条约及此次公证的目的、结婚以前财产约定的一般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结婚以前财产约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为双方当事人到今天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导致该协议没办法生效并实质履行。故原告以涉诉公证系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需要被告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没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原告需要被告给付赠与住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流程的请求。